关于印发《杭州医学院教育教学督导委员会章程(试行)》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部、所、中心)部门:
现将《杭州医学院教育教学督导委员会章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医学院
2021年4月22日
杭州医学院教育教学督导委员会章程(试行)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全国教育大会及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我校“高水平应用型大学”建设,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四个回归,根据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国务院令第624号)和教育部《督学管理暂行办法》(教督〔2016〕2号)文件精神,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育教学督导工作是学校教育质量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党委高度重视本科教学及其质量保障体系建设,秉承学生高质量学习、教师高质量发展目标,为全面提高我校教学质量、推动教育教学改革、强化教育教学评价与监控、不断提高办学水平与人才培养质量、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学校成立教育教学督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受党委直接领导并具体指导与督查。
第二条 委员会对学校重大教育教学(改革)项目和学校教学计划的制订、修订和落实、教学大纲的实施、教育教学管理制度的贯彻、教学效果的评价等教育教学全过程进行督查和指导,为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决策提供调研和评价的依据。委员会直接对学校行政管理层负责,服从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指导。
第三条 教育教学督导工作的基本原则:以导促建,以督促改,导督并举,重在引导。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委员会是为学校领导决策教育教学工作提供咨询参考依据并独立开展相关工作的专门组织,下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3名,委员由人事处、教务处、学生处、教发中心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学校督导组中总督导、副总督导、督导秘书组成。
委员会下设学校教育教学督导组(以下简称学校督导组)。学校督导组下设总督导、副总督导、督导秘书及督导员若干名。学校督导组成员由校外督导员、校内专职督导员和校内兼职督导员组成,在委员会组织领导下开展督导工作。学校可根据工作需要,对任期内的督导组成员作适当调整或补充。教育教学督导办公室设在教师教学发展中心。
第五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督导制度。各学院根据学校和本学院实际情况,选拔教学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教师组建二级学院(部)教育教学督导组,人数自定。二级学院(部)院长(主任)担任组长,负责组织管理工作;本学院(部)的校兼职督导员担任副组长,在二级学院(部)领导下开展相关督导工作;督导组成员报学校教育教学督导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 督导员聘任
第六条 督导员聘任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法规,热爱教育事业,关心学校发展,熟悉教学规律和教学业务,愿意为督导工作做奉献,具有高度的责任心。
(二)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品行端正,廉洁自律,为人师表,爱生严教。
(三)具有丰富的教学及管理经验,以及较高的教学能力、实践指导水平,同时具有较强的调查、分析和组织能力,具有较好的信息化技术。
(四)身体健康,能完成正常的督导工作,原则上应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有创新意识,能够与时俱进。
(五)在省级或以上教学比赛中荣获一等奖或以上的中青年教师可增列入校督导员。
(六)督导员年龄一般应在70周岁以下。
第七条 学校督导组成员实行聘任制,由委员会提出人选,同时结合各二级学院(部)推荐,最终学校审核、批准后颁发聘书。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学校教育教学督导组工作职责
(一)督导工作的“督”将以标准为依据,检查教育教学各环节是否达标;“导”将结合党的组织建设,引导以学生发展为中心,激发学生主动学习的积极性,提高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学校教育教学督导组在导督并举、重在引导的教育教学督导工作基本原则下,制订学校督导年度或学期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进行年度教学督查、总结等。
(二)重大项目督导:在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全校的教育教学督导工作,对学校重大教育教学(改革)项目进行指导和监督与促进。
(三)每学年根据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要点,有侧重地对如下工作进行专项督查:督查教学质量、教学管理、教风学风、师德师风、教学资源应用等出现的问题,提出有效的意见和建议;采用常规性、测评性和培养性听课、调研等手段,督查教师教育教学活动中的各个环节;评价新教师培养情况;开展全校性的各项教学检查活动及评估工作等。围绕学校“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大格局,督查课程思政、科研创新、网络教育、心理健康等“三育人”相关环节。
(四)研究最新督导动态、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及时发布督导信息,定期编发杭州医学院《教育督导通讯》,不定期发布专项教学督查调查报告。
第九条 二级学院(部)督导组工作职责
(一)在学校督导组的指导下、在二级学院(部)组织领导下,全面负责所在部门的教学督导工作。制订二级学院(部)教育教学督导工作计划,对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基地建设、毕业设计、新教师培养等教学工作开展督查,对教学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听课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所在部门领导反映并提出改进意见。
(二)完成学校督导组布置的督导工作任务,及时向学校督导组上报相关工作计划与总结、数据、记录及相关报告。
(三)对所在二级学院(部)教师的教学能力等做出评价与指导。
(四)参与二级学院(部)教学规范的制订与监督执行。
第五章 督导员工作方式与要求
第十条 督导员工作方式与要求:
(一)定期召开教育教学督导例会,每学期一般不少于2次。
(二)校内专职督导员,参加全校性督导工作,负责日常教学督查、专项调研等,每周督导工作平均不少于3个半天;校内兼职督导员,听课、调研、评价等活动,要求每周平均不少于半天(4学时);校外督导员,每周评价指导工作平均不少于2个半天,半天专项工作或调研相当于4学时工作量,按月核算工作量;其中,专家型督导员以专项督导(另有职责)为主,听课次数不受限制。
(三)教育教学督导工作方式包括: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收集、分析利用教学信息,通过精准评判与评价,注重形成性评价,强化指导,全面提升教育教学整体水平。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十一条 委员会建设和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教育教学督导结果作为二级学院(部)及教师绩效考核、晋升晋级、评奖评优等的依据。
第十三条 本章程自发文之日起试行,原有关制度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校教育教学督导委员会负责解释。